【以案释法】警惕境外高薪陷阱 莫让“淘金梦”变“牢狱灾” ——嘉禾县人民检察院对一起诈骗、偷越国(边)境案提起公诉
2026-06-08 15:52:30          来源:湖南法治报 | 编辑:李翔 | 作者:肖武汉 | 点击量:5362         

湖南法治报讯(通讯员 肖武汉)你是否在社交软件上刷到过这样的“好消息”:“境外高薪招聘,月入过万,包机票食宿,无需学历经验”;你是否听身边朋友提起国外干活很轻松,一年可以赚上百万……面对这些主动抛来的“橄榄枝”,你是否也曾心动?幻想着通过一次出国打工实现财富自由?请先停下你点击报名的手指!看似光鲜亮丽的“淘金梦”和“高薪天堂”背后,等待你的不一定是荣华富贵,而是身陷囹圄、有家难回的绝望。

2024年11月,刘某某在朋友赚“快钱”的介绍下,同意偷渡至国外从事走私的违法活动,后在他人安排下偷渡到柬埔寨,先后在6个诈骗园区(因业绩不好被当作“猪仔”在诈骗园区间进行买卖)从事虚假投资理财、裸聊敲诈等诈骗活动,直到2026年1月返回国内,累计从事诈骗活动14个月。另查明,2024年9月,刘某某因偷越国(边)境被行政处罚。

刘某某参加境外诈骗犯罪集团,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,一年内累计在境外诈骗犯罪窝点参与实施诈骗活动30日以上,触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六条,构成诈骗罪。同时,刘某某因非法出境于2024年9月被行政处罚,又于同年11月偷越国(边)境,触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二十二条,构成偷越国(边)境罪。近日,嘉禾县人民检察院已对刘某某提起公诉,县人民法院以偷越国(边)境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;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;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。

检察官提醒:近年来,境外电信网络诈骗的案例不绝于耳,在国家严厉打击的态势下,却仍有一些人被“高薪工作”的幌子迷惑,远赴境外参与电诈活动,等待他们的唯有“淘金梦碎”,还可能面临牢狱之灾。

在此,检察官提醒广大群众,境外绝不是法外之地,根据我国《刑法》及相关司法解释,中国公民在境外实施电信诈骗,同样适用我国法律管辖。天上不会掉馅饼,面对陌生务工信息、境外致富噱头,务必保持警惕、多核实、多求证、不轻信、不盲从,坚决拒绝不明高薪工作邀约。同时,遵守国家出入境管理法规,通过正规渠道办理出入境手续,不参与、不轻信任何偷渡出境活动。

法条链接:1.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《关于办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》第七条,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参加境外诈骗犯罪集团或犯罪团伙,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,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及所在犯罪集团、犯罪团伙的犯罪数额均难以查证,但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一年内出境赴境外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或者多次出境赴境外犯罪窝点的,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“其他严重情节”,以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2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六条  诈骗公私财物,数额较大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
违反国(边)境管理法规,偷越国(边)境,情节严重的,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罚金;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、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,偷越国(边)境的,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
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《关于办理妨害国(边)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五条,偷越国(边)境,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“情节严重”:

(一)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;

(二)偷越国边境3次以上或者3人以上结伙偷越国(边)境的;

(三)拉拢、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(边)境的;

(四)勾结境外组织、人员偷越国(边)境的;

(五)因偷越国(边)境被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偷越国(边)境的;

(六)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。

组稿:李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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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湖南法治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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